20240509 浙江衢州逸都生物仓库吨桶转料火灾
江山四都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7日
2024年5月9日13时40分左右,位于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的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围墙外东侧临时库房发生一起事故,过火面积约400㎡,直接经济损失约30.9674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0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江政函〔2019〕92号)和《浙江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全链条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浙安委办〔2023〕65号)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市纪委市监委派员参加,共同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勘验、专家技术分析、问询相关人员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要求。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8576200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年3月15日,法定代表人:钱伟成,住所: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前岭村田前自然村87号,经营范围:生物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二甲氧基喹唑啉精烘包生产、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逸都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Z])WH安许证字(2022)-H-1893),许可范围:年回收:丙酮30吨、甲苯40吨、甲醇20吨、N,N二甲基甲酰胺(DMF)40吨、石油醚40吨、异丙醇60吨。有效期为2022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前岭村田前自然村87号逸都公司东侧的临时仓库和临时办公用房,临时仓库从西到东排序分4个隔间,着火点位于临时仓库西边第二个隔间,事故发生后存放于仓库内的化学品及包装桶已经全部烧毁,仓库顶部部分坍塌,仓库西侧办公楼部分窗户及办公设施烧毁。
事故当天天气情况:多云,东北风风向角度:45°风力3~4级,风速:20km/h,全天气温16℃~26℃,气压值:985,降雨量:0.0mm,相对湿度:86%。
(三)涉事仓库情况
本次事故着火仓库为逸都公司租赁的原南方水泥集团四都分部的闲置房屋(原水泥厂用于存放水泥原料),事故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见图1,所有权属江山市四都镇人民政府,2019年5月17日,逸都公司与四都镇政府签订了《江山市四都镇人民政府与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书》及《四都镇精品农业生态园经营项目补充协议》,租赁原南方水泥集团四都分部的土地、房屋等资产用于建设生态农业项目,租赁协议明确仓库用途为“仅供承租方办公、仓储和农产品简单加工之用”。逸都公司租赁后作为包装物存放用房,并在仓库外存放部分废弃设备设施。2024年上半年,逸都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甲苯、甲醇和少量硅油存放在租赁的涉事仓库内,还放置了部分空的塑料桶。
(图一:事故仓库平面示意图)
(四)涉事物料情况
仓库内的着火物质主要为甲苯(含量80%)、甲醇(含量80%)、硅油以及包装物(200L塑料桶和塑料吨桶,材质:HDPE高密度聚乙烯)。经查,着火前临时仓库第一间,存有450只200L空塑料桶和部分空塑料吨桶;第二间,存有3只80%甲醇溶液塑料吨桶(2.2吨);第三间,存有9只80%甲苯溶液塑料吨桶(7吨)和1只硅油塑料吨桶(1吨);第四间,存放260只空的塑料吨桶)。
甲苯和甲醇为逸都公司二甲氧基喹唑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回收物料,均是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硅油用于设备润滑,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9日12时左右,逸都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费*明在厂区外临时仓库巡查时,发现有一个甲苯吨桶出现了鼓包现象,于是安排配料操作人员许*、杨*两人对鼓包的吨桶进行更换吨桶临时作业。
13时30分左右,杨*、许*来到租赁的临时仓库,鼓包的甲苯吨桶已经被叉车工李*群用叉车叉到了1.5米高的钢架上面,杨*和许*两人将一个完好的吨桶放在一个地称上,推到鼓包甲苯吨桶下方,用一根钢衬塑料软管作放料管,固定在鼓包吨桶下方出料阀出口,软管伸至下方吨桶口约20公分左右,杨*站在鼓包吨桶阀门北侧负责放料,许*站在吨桶南侧扶着伸进下方吨桶的软管。13时40分左右,当收料吨桶收料70~80公斤时,吨桶突然膨胀,内部着火喷出,接着整个吨桶炸裂,形成流淌火,导致发生事故。
(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和许*二人迅速撤离仓库,杨*立即打电话向生产副总费*明汇报,费*明赶到现场时发现仓库内已形成流淌火,火势蔓延开来,现场处置力量不足,费*明立即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成。钱*成立即启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紧急疏散人员的同时,安排生产车间进行紧急停车,公用工程锅炉进行紧急泄压。13时45分左右,钱*成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向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单位汇报事故、请求支援。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点人数和对厂区周边道路进行警戒。13时55分左右,经清点确认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被困。14时左右,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展开灭火救援。16时40分左右,明火被全部扑灭。
事故发生后,虽救援迅速,扑灭及时,且周边均为农田,没有发生次生灾害,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被困,但现场浓烟滚滚,硅油、甲苯等物质燃烧后呈黑色浓烟,视觉冲击较大,部分群众将视频、图片发到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也引起了上级的高度重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公司在处置厂区外临时仓库内鼓包的塑料吨桶(桶内装有85%的甲苯)时,采用非金属容器(塑料吨桶)和塑料软管转移已鼓包塑料吨桶内的甲苯,未将塑料软管插入桶底,未采取静电导除等安全措施,在下料过程中,甲苯液体以重力流形式冲击塑料吨桶和液面,液体喷溅桶内的电荷积集不能及时导除,产生的静电引爆桶内物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防范不到位。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进行倒桶危险作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甲苯溶液在仓库内倒桶过程中采用塑料软管且未插入塑料吨桶底部,也未进行静电导除或采用惰性气体保护措施。
2.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规范。逸都公司使用临时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26条和《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第5.3条和第5.4条的规定。根据《江山市四都镇人民政府与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书》,事故仓库为原南方水泥集团四都分部的房屋,使用性质为“仅供承租方办公、仓储和农产品简单加工之用”。逸都生物使用未经正规设计的临时仓库存放甲苯、甲醇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造成该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3.生产管理不规范。逸都公司在生产订单增加、客户要求变化的情况下,不能合理安排溶剂回收、处理的物料平衡,导致回收溶剂量大大超出企业储存能力,又没有合理解决储存问题,造成了过量的甲苯和甲醇溶剂违法储存在临时仓库内。
4.仓库应急物资配备不足,应急处置不到位。根据事故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该仓库只简单配备了静电导除夹和加湿自来水管,未配备消防沙、消防毯等其他应急物资,加上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导致起火初期无法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形成流淌火,造成事故的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过程中增加的大量回收套用甲苯和甲醇等危险化学品没有依法合规存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钱*成,作为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依法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钱*成进行行政处罚。
2.费*明,作为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副总经理,违规将甲苯、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临时仓库,派遣员工处置鼓包吨桶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费*明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浙江逸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一次自查整改行动,全面排查企业风险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员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要妥善合理处置回收套用的中间产品,依法依规进行储存,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流程,配足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全员异常工况处置能力。
2.江山市应急管理局要针对季节性特点,尤其即将进入夏季,高温天气增多,要做好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要全面开展一次因静电引起事故的警示教育,提高我市化工企业安全意识和静电起火防范技能,要全面摸排全市涉易燃企业底数和存在中间物料的企业底数,开展专项排查,消除风险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四都镇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对辖区内的出租厂房、闲置房屋等建筑开展一次检查排查,及时发现、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所有涉及的整改工作,各单位应于收到本报告30日内完成,并在完成后15日内书面报告江山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