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3 山东临沂全新化工设备调试起火致1死2伤

信息编号 00004361

事故时间 2017-12-03

事故地点 中国;山东;临沂;

死亡人数 1人

受伤人数 2人

经济损失 135万

事故摘要 2017年12月3日18时19分左右,位于郯城经济开发区的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联苯二氯苄车间在调试工艺设备过程中,因物料泄漏引起石油醚蒸气爆燃着火,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5.18万元。

直接原因 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水洗蒸馏釜内物料在更换釜底阀门过程中发生泄漏,挥发的石油醚蒸气遇焊枪高温引发爆燃着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涉事单位 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

所在行业 精细化工

事故类型 火灾

工艺设备 反应器

工艺操作 动火作业

涉及化学品 石油醚

运营阶段 试车

2017年12月3日18时19分左右,位于郯城经济开发区的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联苯二氯苄车间在调试工艺设备过程中,因物料泄漏引起石油醚蒸气爆燃着火,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5.18万元。

事故发生后,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救援和善后工作,提级调查,查明原因,从严从重处理。市安监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指导。郯城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县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有效避免了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定,市政府于12月4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的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12•3”一般爆燃着火事故调查组,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郯城县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综合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3名化工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二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22200008055,法定代表人韩玲霜,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烷基烯酮二聚体、增白剂生产。企业新建生产能力2000吨/年烷基烯酮二聚体、1000吨/年联苯二氯苄生产装置各一套,项目总投资1.5亿元,主要产品为烷基烯酮二聚体、联苯二氯苄,副产品为亚磷酸、氯化锌溶液,主要原料为三乙胺、硬酯酰氯、片碱、液碱、盐酸、三氯化磷、石油醚、甲苯等,其中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三氯化磷、甲苯。项目占地45.07亩,总建筑面积11834平方米,自2013年11月开始建设,2014年6月完成土建,2015年7月完成主体设备安装,目前仍有控制室等设施尚未施工完毕。

自2013年9月至今,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韩玲霜,自成立之日至2016年初由韩玲霜实际控制该企业,2016年初至2016年6月,由投资人管仪康、葛振凤实际监督控制,2016年8月后韩玲霜将企业授权委托给张彤。张彤于2016年11月16日将企业东车间(即烷基烯酮二聚体车间)租赁给萧飞,租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6日,萧飞实际管理企业东车间至2017年1月撤出。2017年3月韩玲霜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羁押至今,其委托张彤全权代为管理企业。张彤于2017年8月30日将企业违法承包给张乐钢,2017年9月10日,张乐钢又将该企业违法转包给李观花。2017年9月10日至今,李观花实际控制该企业,由其承担资金投入,王国平负责技术销售和所有生产管理事务,并占有一定股份。王国平又雇佣赵国荣为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事故装置工艺设备情况

1.联苯二氯苄生产工艺情况。(1)合成。在氯化氢发生釜内加入定量盐酸,搅拌,滴加定量的三氯化磷制备氯化氢。向合成釜内加入定量石油醚、联苯、聚甲醛、氯化锌,通冷冻盐水降温后,通氯化氢入合成釜反应。控制釜内温度25-40℃,反应22小时。反应完成后生成4,4-二氯甲基联苯。(2)蒸馏。合成釜物料自流入水洗蒸馏釜,向釜内加入一定量的水,使釜内多余的氯化氢气体和氯化锌溶于水。静置分层,下层水相去往酸液地槽。酸性水循环使用,直至浓度达到42%后,桶装作为水剂氯化锌外卖。水洗完成后,通蒸汽加热,控制温度在90℃以下,将釜内石油醚蒸出。石油醚经冷凝器冷凝后收集于石油醚接收罐,石油醚回用。(3)精制。向蒸馏好的水洗蒸馏釜中加入一定量的甲苯,抽料入溶解精制釜。蒸汽加热,控制温度在80℃左右回流30分钟。渣料去往溶解釜,澄清料去往降温釜。(4)离心放料。釜内温度降至10℃以下后,将物料放入离心机内,启动离心机,待高速运行40分钟后停。(5)干燥、包装。将联苯二氯苄湿物料倒入螺旋进料器的料仓中,开启引风机等相关设备开始进料、烘干,然后称重、包装、入库。

2.事故车间情况。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联苯二氯苄生产车间东西长47米,南北宽15米,车间内设备按三个平面竖向布置,主要设备分布:二层平台有水洗蒸馏釜2台、溶解精制釜2台、溶解釜1台、蒸馏釜4台、石油醚接收罐等;三层平台有缓冲釜6台、三氯化磷计量罐1台等。

3.事故设备情况。本次事故设备为一台3000L水洗蒸馏釜(DN1750×3800,材质搪玻璃,属压力容器),位于车间内二层平台最西侧。该3000L水洗蒸馏釜底部放料管装设一个DN50根部球阀,球阀下连接一视镜,事故时釜内装有约2吨物料,主要成份包括石油醚、联苯、多聚甲醛、氯化锌等。

(三)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情况

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烷基烯酮二聚体和1000吨/年联苯二氯苄项目于2013年9月10日经郯城县发改局备案(登记备案号:2013-47);2013年9月13日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71322201300050),2013年10月16日办理30046㎡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地字第371322201300042号),2013年12月3日办理9851.55㎡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建字第371322201300056号);2013年10月22日取得国有出让土地1宗、面积45.069亩(土地证号:郯国用〔2013〕第574号);2014年7月14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71322201407140101);2014年4月3日经临沂市环保局批复环评手续(临环发〔2014〕73号);2014年4月11日取得临沂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许可意见书》(临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4〕23号),2014年8月27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临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4〕71号);2015年11月23日取得《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临公消审〔2015〕第0589号;2015年7月18日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搪玻璃反应罐)17台经临沂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2015年8月11日在临沂市质监局办理登记注册。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情况

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车间、仓库土建工程由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76308475E,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7090158)负责施工,由郯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成立于2001年4月27日,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22018004489,证书编号:E237009150-2/2)负责质量监理。经调查询问了解,该建设工程设备安装由南通一无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设备安装监理单位亦无相应资质。

(五)企业停供电情况

2017年9月30日,因群众举报全新化工涉嫌违规生产,郯城县安监局派出执法人员对全新化工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违规生产行为;为保证国庆期间安全稳定环境,县安监局向郯城县供电公司下达停电通知书,对企业实施断电。后来,企业组织部分人员以安监部门停电影响企业生活建设为由到郯城经开区和郯城县政府上访,县政府安排县安监局接访回复;为确保社会稳定,郯城县安监局于10月17日组织执法人员会同阳煤恒通专家,对企业储罐区原料输送泵进行拆除封存,切断物料输送渠道防止企业私自生产。10月19日又安排执法人员对现场及原料泵封存情况进行确认,在确保断开物料输送工艺链条的情况下于10月20日向供电部门下达恢复供电通知书,方便企业生活及后续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月3日15时许,赵国荣(企业负责人员)安排李再龙、战艳忠、施维省等 7名施工人员,进行联苯二氯苄生产车间水洗蒸馏釜釜底阀更换及塑料现场焊接。18时许,秘登亮、李再龙、战艳忠、施维省采取用真空控制釜内物料泄漏的措施,对釜底阀开始拆卸,苗亮在二层平台清理杂物,李景华、王礼刚在距离釜底东侧约6.5米处使用塑料焊枪现场焊接塑料管道。施维省和战艳忠负责拆卸阀门,卸掉螺栓后发现阀门拿不下来,秘登亮让把真空阀关上,然后卸下釜底阀。刚卸下釜底阀,就发现釜内混合物料发生泄漏,随后秘登亮、李再龙、战艳忠、施维省4人用敞口塑料容器(直径500mm,高400mm)盛装泄漏物料。在接盛过程中由于泄漏速度快,泄漏量大,部分物料泄漏到地面。在连续接满7个塑料容器后(接满的塑料容器直接放在水洗蒸馏釜下方地面上),釜内泄漏出的物料气化蒸气扩散,遇李景华、王礼刚正在使用的塑料焊枪(经模拟实验,焊枪电阻丝温度430℃)瞬间爆燃,引燃釜内泄漏出的物料,造成爆燃着火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烧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消防大队立即出警。郯城县安监局接群众电话告知后,立即组织局相关人员、化工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并通知郯城县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办事处,同时向县领导报告。郯城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施救援。在郯城县有关领导的协调指挥下,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企业救援队密切配合、协同救援,共投入各类专家、公安干警、消防官兵、干部群众、医护人员、企业员工等 80余人,调动车辆7台次,历经1小时17分钟的救援,明火被扑灭,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明火扑灭后,立即组织人员进入车间逐层清查搜寻,检查起火部位是否还存在泄漏情况。20时05分,在车间一层西部楼梯口位置发现1名遇难者。2名受伤人员被迅速送医院治疗,截至目前1人已出院,1人正在康复之中。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5.18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水洗蒸馏釜内物料在更换釜底阀门过程中发生泄漏,挥发的石油醚蒸气遇焊枪高温引发爆燃着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依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管理缺失,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到位;临时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化工专业技能差,安全管理能力不适应化工企业要求。

(2)项目违法发包转包。2016年11月10日以来3次违法发包、转包,未严格审核承包人相应资质,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生产项目管理混乱。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未制定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检维修作业未制定详细作业实施方案,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作业过程未办理检维修、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票证,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规范。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所有员工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不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无证上岗作业。

(5)工程项目擅自违规投入使用。在控制室等部分设施尚未完工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未及时申请办理消防、安监、环保、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逃避行政监管。

2.郯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监督不力,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严不实,未将安全责任夯实到基层一线;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和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未严格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不扎实,在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9次检查(2017年1月—2017年10月)中4次未进入生产储存现场、均未调阅有关资料;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发包、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问题,现场执法流于形式,不深入、不彻底、走过场。

3.郯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监督不力,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不力;未严格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不扎实,在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的多次检查(2017年2月—2017年9月)中,均未进入生产储存现场、未调阅有关资料;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发包、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问题,现场执法不认真、不严格。

4.郯城县安监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工作不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扎实,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监督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够扎实细致,打非治违查处措施不够严格,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日常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管失察。

5.郯城县经信局未依法履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工作不力,未依法严格履行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不力,日常监管存在缺位。

6.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监督不力,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在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的4次检查(2016年3月—2017年7月)中均未进入企业现场;未发现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未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事相关作业的行为监管失察。

7.郯城县住建局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

监督不力,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烷基烯酮二聚体、1000吨/年联苯二氯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未严格跟踪落实到位;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未经具备资质单位施工、未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行为监管失察。

8.郯城县消防大队未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监督不力,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消防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企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甲类车间使用非防爆电器不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监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郯城县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12•3”一般爆燃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李观花,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国平,中共党员,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赵国荣,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韩玲霜,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

1.马强,中共党员,郯城县郯城街道安监办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管不力,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不扎实,作为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岗位实名制责任人,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发包、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吴传礼,中共党员,郯城县郯城街道经贸办主任,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日常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李建广,中共党员,郯城县郯城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工作。疏于管理,作为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岗位实名制责任领导,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街道安监办履行职责,对街道安监办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朱晓梅,中共党员,郯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局长,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管不力,作为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帮包企业责任领导,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不扎实,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发包、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李平,中共党员,郯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工会主席,分管郯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开发区安监局履行职责,对开发区安监局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贾桂连,中共党员,郯城县安监局危化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职责,未有效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扎实,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朱丽峰,中共党员,郯城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监管不力,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扎实;打非治违查处措施不够严格,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规带料调试工艺设备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刘峰,郯城县经信局企业科科长,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刘爱国,中共党员,郯城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监督不力,未严格按照职责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日常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王丽,中共党员,郯城县住建局市场管理科科长,负责依法查处建设市场违法行为。监督不力,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未经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在建项目施工建设日常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刘锋,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郯城大队政治教导员。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部署日常防火检查督导工作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成郯城县安监局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事故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玲霜、实际投资人李观花,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成郯城县安监局对韩玲霜、李观花分别处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责成郯城县安监局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张彤、张乐钢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4.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郯城县安监局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因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秘登亮、李景华分别处一万元罚款。

5.责成郯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郯城县安监局向郯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郯城县委、县政府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明确实行“飞地”政策落户开发区类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针对本地化工园区企业聚集的实际,提高准入门槛,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工作机制保障责任、责任体系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组织机构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设备设施和资金保障责任、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保障责任、特殊作业管控保障责任、应急保障责任、职业健康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处置责任和厂务公开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重点研究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对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亡人事故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法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严厉的追责问责,倒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摸清项目进展、投资人信息、现场施工、安全设施等情况,重点检查在建项目与新一轮评级评价中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建整顿;对只有资金、技术团队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合重组;对不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撤销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严控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紧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确认,须报安监部门审查、县区政府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后复工,须报下达停产指令的部门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型检维修活动结束后复工,须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在建项目重点装置检维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现场技术交底等要做好记录。

(五)进一步健全化工行业专业人才保障体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团队不专业、员工培训不到位、违章操作等问题,要把化工行业专业人才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化工安全生产强本固基的重点环节。对实际控制人无化工专业背景,没有5年以上化工从业经历,技术团队能力评估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在建项目一律停建整改,已建成投产项目一律停产整顿;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技术力量薄弱的中小企业引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化工装置开停车、建设项目试生产、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督促企业强化全员三级培训,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尤其突出企业危险岗位、关键环节、一线员工的现场安全培训;建立“逢查必考”制度,把企业安全培训实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采用随机抽考、提问、实操等方式检查一线员工对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培训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坚决依法严惩。

(六)进一步夯实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排干部责任包保,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管理人员、原料来源、产品销路、生产工艺、重大危险源、检维修情况、开停车情况等。包保责任人每月至少到企业现场督导检查一次,重要时间节点、敏感时期及企业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必须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对安监等部门作出的停电指令,供电部门应予以配合,确保停电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政府应定期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调度,建立完善定期通报、限时整改制度。

临沂市人民政府郯城县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

“12•3”一般爆燃着火事故调查组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