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8 内蒙古久泰能源加热炉闪爆致1死5伤

信息编号 00004358

事故时间 2024-06-08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

死亡人数 1人

受伤人数 5人

经济损失 553.98万

事故摘要 2024年6月8 日19时19分,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 1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53.98 万元。

直接原因 加热炉燃料气管线接气后,用丙烷置换氮气时直接将丙烷气体排入加热炉炉膛,操作人员在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浓度分析,操作人员点燃长明灯送入炉膛瞬间,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闪爆导致开工加热炉底板撕裂坍塌。

涉事单位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所在行业 石油化工

事故类型 爆炸

工艺设备 工业炉

涉及化学品 丙烷

运营阶段 首次开车

2024年6月8 日19时19分,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 1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53.98 万元。

《事故报告》显示,经调查认定,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是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烯烃的生产企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在役生产装置为一套甲醇深加工项目(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生产装置)与其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66096637XD,法定代表人:崔轶钧,注册资本:叁拾柒亿陆仟万(人民币元),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4 月 25 日,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4 月 25 日至 2027 年 4 月 24 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仅供办理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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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8日10时,久泰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会议主要协调开车相关事项,确定6月8日甲醇制烯烃装置开车,计划19时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

11 时 20 分,总经理助理耿××(分管 MTO 部)组织召开 MTO 部部门临时会议,会议确定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工艺技术员宿××,中控室负责人为助理工程师史××。

18 时,主操朱××在中控室用对讲机通知主操王××进行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

18 时 26 分-18 时 54 分,副操刘××、主操王××、主操菅××、工艺技术员宿××、班长曹××等人先后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8 时 56 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开PV201 副线阀向久泰公司供燃料气(丙烷气体)。

19时,史××安排主操池××打开 XV1934A/B、XV1935A/B;池××通知现场人员将除燃烧器 A/B 外其他燃烧器主烧嘴和长明灯前手阀都关闭。(备注:此时燃烧器主烧嘴进料阀PV1948 全开、联锁切断阀 XV1931A/B 开启、温度调节阀TV1182 开度 32%、燃烧器长明灯联锁切断阀 XV1932A/B 开启、压力调节阀 PV1949 开度 25%,丙烷置换燃料气管线时将丙烷排放至炉膛)

19时04 分,副操高××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9时14 分,耿××向中控室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还不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随即中控室朱××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试点火指令。

19时16分,菅××将长明灯从炉体拔出,王××拿电打火枪,在开工加热炉燃烧器 A 下部进行试点长明灯,试点火两次后将长明灯可以点燃的情况向中控室反馈。

19时18分,中控室朱××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点火指令,菅××将燃烧器 A 长明灯前手阀微开,其他几人将燃烧器A/B 主烧嘴前手阀、燃烧器 B 长明灯前手阀关闭。

19时19分,菅××手持燃烧器A的长明灯,王××拿电打火枪点燃长明灯,菅××将点燃的长明灯送入炉膛,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19时21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醇部气化撬泄压,关闭 PV201 副线阀。

19时23分 ,池××关闭 XV1934A/B、XV1935A/B;关闭燃料气管线所有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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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加热炉燃料气管线接气后,用丙烷置换氮气时直接将丙烷气体排入加热炉炉膛,操作人员在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浓度分析,操作人员点燃长明灯送入炉膛瞬间,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闪爆导致开工加热炉底板撕裂坍塌。

间接原因:

1. 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规程不完善、风险辨识不全面。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未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点火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制定开工加热炉点火安全条件确认单,也未对各环节进行确认。

2.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本次开停车、检维修过程中,MTO 部未组织人员对《MTO 部 2024 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培训负责人只是将培训签到表下发到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生产管理部未对《MTO部 2024 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日常安全管理混乱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分管 MTO部总经理助理与 MTO 部部长责任制部分职责相同,在生产和开停车过程中分工不明确;开车方案中对指挥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不明确;未按照交接班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当班内容;事故当天,MTO 部专职安全员、生产管理部分管 MTO装置助理工程师、安全管理部分管 MTO 装置安全员均未对开工加热炉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4.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习惯性违章作业 。久泰公司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日常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的行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2024 年 4 月 6 日和 6 月 8 日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均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炉膛可燃气体分析。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53.98 万元。

1.死者宿××,男,身份证号:150124××××××××5218,内蒙古清水河县韭菜庄乡窑子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工艺技术员,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伤者高×,男,身份证号:612701××××××××0638,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伤者菅××,男,身份证号:150621××××××××1817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三份子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伤者曹××,男,身份证号:150123××××××××0630,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喇嘛湾乡古力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班长,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5.伤者刘××,男,身份证号:150426××××××××2672,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四分地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伤者王×,男,身份证号:152723××××××××121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良安窑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