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2 浙江衢州中天东方公司爆燃致4伤
一、事故简述
2024 年 8 月 22 日 13 时 46 分许,位于衢州智造新城的浙江中天东方氟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 4 人受伤(其中 2 人伤势轻微),直接经济损失 54.8853 万元。
二、直接原因
7020#合成装置运行不正常,单体塔二级冷凝器排放量异常,将大量放空气体通过应急放空管从焚烧烟囱 直接进行排放,易燃气体在焚烧烟囱排放口处遭遇雷击着火导致 “8·20”雷击起火事故。因应急放空管整体呈 U 形,夹带的大 量氯硅烷液体沉积在应急放空管内。“8.20”雷击起火事故发生 后,中天公司安排 7020#合成装置、7030#精馏装置分别用氮气 对应急放空管向焚烧烟囱进行吹扫,沉积在应急放空管内的氯硅 烷液体和一氯甲烷气体被吹入焚烧烟囱。7130#焚烧装置引风机 停止运行后,比空气重的氯硅烷液体和一氯甲烷气体沿着烟囱向 下沉积在引风机处。另一方面经过焚烧炉出来的高温气体经过急 冷、水洗、碱洗后带出的大量水蒸气在引风机、烟囱处冷凝。氯 硅烷混合单体遇水发生水解反应(碱性条件下水解更加剧烈)同 时产生大量的热量,从而引燃了一氯甲烷和氯硅烷混合单体等易 燃物料,在引风机及进出口管道内发生燃爆,引燃了引风机附近 道路上装有可燃积液的吨桶,导致事故扩大。“8·22”爆燃事 故为“8·20”雷击起火事故的衍生事故。
三、根本原因:
1.违规进行试生产。
30 万吨项目投料试车实际属试生产行 为,中天公司未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未制定周密的试生 产(使用)方案,方案中未包含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内容。试生产前,未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 认擅自开始投料试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 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 号)9.2.1 [1]和《浙江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危化 〔2023〕179 号)二十三条 [2]的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第二十二条 [3]的规定。
2.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在单体塔压力异常时,未及时进行 原因分析和风险辨识,未采用降低负荷甚至停车的措施将装置退 守到安全状态,而是将工艺尾气排放到应急放空管。直至 8 月 20 日 18 时许,单体塔持续超压,7020#合成装置开启应急放空手动阀门,将工艺尾气排放到应急放空管,单体塔压力下降后未 及时关闭去应急放空手动阀门,导致大量物料进入应急放空管, 引发 8 月 20 日晚雷击起火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的规定。
3.应急处置不当。
8 月 22 日早上发现 7130#焚烧装置烟囱冒 白烟后,相关人员在明知应急放空系统内存在积液的不安全状态 下,未对停止引风机运行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就盲目 停止引风机,造成氯硅烷在引风机与水发生水解反应,引起引风 机爆炸。不符合中天公司制定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5]的规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6]的规定。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员工未掌握异常工况上报程序, 8 月 22 日 13 时 29 分许,7130#焚烧装置二班班长蒙某桐在作业 过程中发现引风机冒白烟,仅通过个人非防爆手机拍摄视频发送 至“焚烧装置管理”微信群,未附文字说明也未通过对讲机描述 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后对隐患危害认识不足,仍带领班组成员继 续作业,最终导致 4 人受伤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7]的规定。
2024 年 8 月 22 日 13 时 46 分许,位于衢州智造新城的浙江中天东方氟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 4 人受伤(其中 2 人伤势轻微),直接经济损失 54.8853 万元。
二、直接原因
7020#合成装置运行不正常,单体塔二级冷凝器排放量异常,将大量放空气体通过应急放空管从焚烧烟囱 直接进行排放,易燃气体在焚烧烟囱排放口处遭遇雷击着火导致 “8·20”雷击起火事故。因应急放空管整体呈 U 形,夹带的大 量氯硅烷液体沉积在应急放空管内。“8.20”雷击起火事故发生 后,中天公司安排 7020#合成装置、7030#精馏装置分别用氮气 对应急放空管向焚烧烟囱进行吹扫,沉积在应急放空管内的氯硅 烷液体和一氯甲烷气体被吹入焚烧烟囱。7130#焚烧装置引风机 停止运行后,比空气重的氯硅烷液体和一氯甲烷气体沿着烟囱向 下沉积在引风机处。另一方面经过焚烧炉出来的高温气体经过急 冷、水洗、碱洗后带出的大量水蒸气在引风机、烟囱处冷凝。氯 硅烷混合单体遇水发生水解反应(碱性条件下水解更加剧烈)同 时产生大量的热量,从而引燃了一氯甲烷和氯硅烷混合单体等易 燃物料,在引风机及进出口管道内发生燃爆,引燃了引风机附近 道路上装有可燃积液的吨桶,导致事故扩大。“8·22”爆燃事 故为“8·20”雷击起火事故的衍生事故。
三、根本原因:
1.违规进行试生产。
30 万吨项目投料试车实际属试生产行 为,中天公司未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未制定周密的试生 产(使用)方案,方案中未包含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内容。试生产前,未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 认擅自开始投料试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 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 号)9.2.1 [1]和《浙江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危化 〔2023〕179 号)二十三条 [2]的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第二十二条 [3]的规定。
2.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在单体塔压力异常时,未及时进行 原因分析和风险辨识,未采用降低负荷甚至停车的措施将装置退 守到安全状态,而是将工艺尾气排放到应急放空管。直至 8 月 20 日 18 时许,单体塔持续超压,7020#合成装置开启应急放空手动阀门,将工艺尾气排放到应急放空管,单体塔压力下降后未 及时关闭去应急放空手动阀门,导致大量物料进入应急放空管, 引发 8 月 20 日晚雷击起火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的规定。
3.应急处置不当。
8 月 22 日早上发现 7130#焚烧装置烟囱冒 白烟后,相关人员在明知应急放空系统内存在积液的不安全状态 下,未对停止引风机运行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就盲目 停止引风机,造成氯硅烷在引风机与水发生水解反应,引起引风 机爆炸。不符合中天公司制定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5]的规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6]的规定。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员工未掌握异常工况上报程序, 8 月 22 日 13 时 29 分许,7130#焚烧装置二班班长蒙某桐在作业 过程中发现引风机冒白烟,仅通过个人非防爆手机拍摄视频发送 至“焚烧装置管理”微信群,未附文字说明也未通过对讲机描述 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后对隐患危害认识不足,仍带领班组成员继 续作业,最终导致 4 人受伤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