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0 浙江龙游磊鑫新材涂布作业爆炸致1死

信息编号 00004250

事故时间 2024-01-20

事故地点 中国;浙江;衢州;

死亡人数 1人

经济损失 200万

事故摘要 2024年1月20日15时35分许,位于浙江龙游经济开发渠道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车间内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紧急损失200余万元。

直接原因 涂刮生产线工艺原料变更后风险评估不足,使用比挥发速度为386 的120#溶剂油替代原设计的比挥发速度为68 的二甲苯作为溶剂,通风系统未做相应评估调整,导致通排风能力不足,集聚于烘箱箱体内的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传送网带上的橡胶布产生静电火花引爆气体。

涉事单位 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

所在行业 油漆涂料

事故类型 爆炸

工艺设备 干燥器

涉及化学品 120#溶剂油

2024年1月20日15时35分许,位于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的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车间内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龙政发〔2022〕4号)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20日,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县总工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调查需要,2024年1月22日事故调查组邀请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专家对事故进行了技术分析,同时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测站有限公司对现场原料进行了危化品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龙游经济开发区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1·20”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6年06月22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法定代表人为孟**。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鞋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死者:俞**,女,汉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杭州富阳**厂操作工。

(二)事故生产线情况

事故发生在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三车间涂刮生产线,该生产线前段为涂刮台,用于给布料涂层涂胶,事故当日涂料由橡胶和有机溶剂混合而成(涂料浆液已送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为危险化学品),中间段由五节烘箱拼接而成(无锡市**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总长20.28米。加热方式为蒸汽加热,烘箱内温度约为100℃。生产线后段为收卷区。

(三)协议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杭州富阳**厂投资人章**来龙游与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洽谈委托加工刮浆布产品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杭州富阳**厂委托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加工刮浆布产品,费用每次为6000元。后因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缺乏操作工,由杭州富阳**厂自带工人,延长加工时间,收费仍为6000元不变。约一周委托加工一次,至事发时,共加工六、七次。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月20日上午7时许,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三车间内杭州富阳**厂章**等7人开始使用涂刮线进行涂布作业。其中,章**负责现场技术,喻**负责倒浆和操作机器,俞**负责擦拭辊筒上多余的橡胶浆,欧**负责在涂刮线尾部收卷,章*负责巡检作业现场,戴**负责驾驶叉车,袁**负责卸货。15时34分40秒,欧**发现涂刮线烘箱内起火,立即发出喊叫,15时34分42秒,烘箱发生爆炸,引发车间内部分物料燃烧。

事故发生后,章*等人到一旁拿消防枪开始救火,车间外的章**立即跑到现场,三车间另一端的磊鑫公司许**立即拨打“119”、“120”、“110”,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15时50分许,“120”到达现场抢救受伤人员,16时确认俞**当场死亡。16时许,县应急管理局接报相关情况,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情况。

目前,杭州富阳**厂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事故善后处理已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涂刮生产线工艺原料变更后风险评估不足,使用比挥发速度为386 的120#溶剂油替代原设计的比挥发速度为68 的二甲苯作为溶剂,通风系统未做相应评估调整,导致通排风能力不足,集聚于烘箱箱体内的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传送网带上的橡胶布产生静电火花引爆气体。

经现场勘查、模拟实验、计算分析,排除了以下点火源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机械打火、高温热源、电气设备非防爆因素。同时网带传送装置缺乏有效的静电导通释放系统,接地电阻阻值超过 2000Ω。认定为橡胶布和传送网带(特氟龙)的绝缘特性导致产生静电集聚引发静电放电火花,点燃涂料废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发生爆燃事故。

1.使用比挥发速度为386的120#溶剂油替代原设计的比挥发速度为68的二甲苯作为溶剂,通风系统未做相应评估调整,通排风能力不足,含有易燃危险化学品成分的涂料(120#溶剂油)在烘干机内部挥发并产生集聚。

2.涉事烘干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联动机构,以致烘干机内橡胶布涂料受热挥发的危险易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浓度。

3.点火源排除机械打火、高温热源、电气设备非防爆因素,认定静电火花为造成爆炸的点火源(加工材质橡胶布和烘干机传送网带的绝缘特性导致静电集聚)。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采用新材料(使用比挥发速度为386的120#溶剂油替代原设计的比挥发速度为68的二甲苯作为溶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临时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未对涉事烘干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联动机构,通风系统未做相应评估调整,通排风能力不足,未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孟**,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对社会化服务机构处理意见

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聘请了第三方服务机构龙游**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服务,存在对事故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建议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龙游**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其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浙江磊鑫新材有限公司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做好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司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二)深化各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紧盯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落实各自的生产安全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底解决,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