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3 江西宜春泰品新能源切割管道爆炸致2死1伤
2022年8月3日07时10分许,位于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的江西泰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品公司”)外委单位新余市大方园钢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园公司”)在切割硫酸管道时发生气体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近期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赣安〔2020〕15号)等规定,8月10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泰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3”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和袁州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原因,划分了事故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 泰品公司。泰品公司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2017年5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耿全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XTLP4G,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股权构成:香港图德国际有限公司占53.62%、赵跃强占25.97%、赵武兴占20.41%。公司占地面积约300亩,现有职工160人。公司下设财务部、采购部、工程技术部(设备部)、人事行政部、销售部、生产中心、仓库。泰品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他锂系列产品、其它化工产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公司投资项目为年产12000吨碳酸锂(一期年产5000吨、二期年产7000吨)。生产工艺流程见附图1。
附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
2. 大方园公司。大方园公司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2008年3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法人代表严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724144920,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预制构件组装与装配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钢材及矿山机械设备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月3日06时40分许,大方园公司严磊带领工人唐小根、张小军、唐苟生和兰告生到泰品公司一车间混料平台进行管道切割作业。严磊在现场进行了分工和安全交底,即由兰告生负责外围警戒,电焊工唐小根负责切割,电焊工唐苟生和张小军负责将切割下来的管道放到地面。安排完工作,严磊到一车间一层跟泰品公司设备主管彭信竹商谈事情。07时,唐小根等三人开始切割管道准备工作,07时10分,唐小根在距离硫酸罐体约40公分的管通处进行切割,刚点火就引爆了硫酸罐体里的氢气[1],发生闪爆产生冲击波,直接将站在硫酸罐顶部的唐小根、唐苟生、张小军三人掀翻。事故现场图见附图2。
附图2 事故现场图
(三)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严磊赶紧从地面上跑上去查看情况,发现张小军被摔落到一层地面上,唐苟生被摔至硫酸罐体底部平台,唐小根受冲击后趴在硫酸罐体顶部护栏上。
严磊看到有人受伤后便返回地面叫彭信竹拨打120急救电话。07时19分,彭信竹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叫了泰品公司部分员工到现场救人。然后,严磊、兰告生、彭信竹等人将唐小根、张小军、唐苟生三人抬出车间,放置在车间外靠近厕所旁的草地上等候救护车。07时22分,泰品公司保安高文云电话告诉泰品公司法人代表耿全喜公司出事了。07时40分,耿全喜到达事故现场,随即安排生产部展开应急处置,要求公司全面停工,劝离现场无关人员,并安排彭信竹去医院了解伤者抢救情况。07时40分左右,第一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07时50分左右,第二、第三辆救护车陆续到达。医护人员对唐小根、张小军进行了现场抢救,对唐苟生进行了包扎,三辆救护车陆续将3人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进行抢救。09时32分,张小军经抢救无效死亡。09时36分,唐小根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袁州区人民政府、袁州区应急管理局、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等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张贴封条,采取措施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并要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全力救治伤者,妥善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四)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8月3日13时,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宜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称袁州机电产业基地辖区泰品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2人死亡。13时1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调度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核查事故发生情况;13时21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调度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易文斌核查事故情况;13时29分左右,易文斌电话向泰品公司法人代表耿全喜确认事故情况;13时38分,易文斌电话向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核查情况;13时40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核查情况;13时4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14时52分,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向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15时38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系统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16时1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系统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16时13分-16时15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传真向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总值班室、宜春市政法委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20时48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续报事故情况;21时,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续报事故情况。泰品公司存在事故迟报行为。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伤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死者1:张小军,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身份证号36052*************,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人,大方园公司电焊工,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证号:T360521196801130015),有效期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死者2:唐小根,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生,身份证号36052*************,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人,大方园公司电焊工,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证号:T360521197004181017),有效期2017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
伤者:唐苟生,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身份证号36052*************,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人,大方园公司作业人员。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大方园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开具动火作业票,未满足动火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进行动火作业,致使工人在切割作业时产生的明火,遇到硫酸储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氢气和空气)引起爆炸,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泰品公司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力量配备不到位。公司现有160人,安全生产工作由安环部承担,安环部由工程技术部管理,未将安全与生产摆在同样重要地位,且安环部只有1人,同时兼顾安全和环保工作。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明显不高。
二是未向外委单位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3]。大方园公司在进行硫酸罐管道切割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气体爆炸危害因素,对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违章作业行为失察。
三是对外委单位作业疏于管理。企业将硫酸罐拆除安装项目承包给大方园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大方园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企业将硫酸罐拆除安装项目承包给大方园公司后,仅由设备部负责对接,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其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当天,对大方园公司动火作业未进行作业票管理,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 大方园公司
一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匮乏。企业安排到泰品公司进行管道切割动火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动火作业有关安全操作技能[5]。事故当天,作业人员对硫酸罐管道内可能存在易爆气体不知情,作业时也未系安全绳。
二是违规动火作业。管道切割动火作业是危险作业,企业未执行动火安全作业票审批手续,事发当天,未告知泰品公司要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安全措施[6]。
3. 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
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泰品公司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4. 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对泰品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跟踪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企业存在迟报行为。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严磊,男,身份证号36052*************,大方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现场负责人,明知在未开具动火作业票且不符合安全条件下进行动火作业,抱着侥幸心理擅自组织工人进行动火作业,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 耿全喜,男,身份证号34030*************,泰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如实、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迟报事故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7]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9]的规定,建议由泰品公司对其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处罚,建议由泰品公司对其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3. 周荣,男,身份证号36220*************,泰品公司生产部经理,代管公司安全环保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状况不力,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10]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25%的罚款。
4. 钟伟,男,身份证号3622*************,泰品公司安全环保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和环保工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状况不力,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20%的罚款。
(三)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5. 泰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现有160人,未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向外委单位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告知作业场所可能存在气体爆炸的危险因素,对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外委单位作业疏于管理,未与大方园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大方园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12],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3]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四)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6. 张涵,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综合协调处干部、团工委书记、组织部干事、纪检干事,泰品公司挂点干部,对挂点企业安全生产负监管职责。未严格履行挂点干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严不实,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7. 何柳,女,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050*************,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自来水管理所所长,泰品公司挂点领导,负责园区和彬江集镇供水工作以及相关企业挂点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其向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 李文,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园区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应急管理等工作。未严格履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建筑之外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担当作为不够,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 易文斌,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袁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电产业基地执法大队长,协管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企业监督检查不够,督促相关部门和挂点干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 易嘉树,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宣传干事、安全员,主要负责宣传和安全生产等。平时工作在办公室搞材料多,深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其向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 张文贵,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二股股长,主要负责袁河以南及乡镇街道工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履职尽责不力,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12. 梁契,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分管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二股,督促指导分管股室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跟踪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13. 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泰品公司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责成其向袁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 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泰品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泰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跟踪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责成其向袁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袁州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委会要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五十条”和市“七十条”具体措施,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反“三违”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二)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袁州区工贸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压实到车间、班组和一线员工,确保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做到确保人岗相适并严格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架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责任不落空。要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动火、高处、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全面分析研判作业安全风险,强化作业现场专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涉及外委作业的,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查、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将外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一次事故安全警示教育,重点学习事故信息报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培训后进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操作能力、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监管执法,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袁州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等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以及危险作业票、检维修、外委单位作业情况等进行重点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紧盯不放,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措施;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企业的同时,要深挖深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倒逼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升。要加强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和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严防外委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出现“盲区”。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发包工程项目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多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执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江西泰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3”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13日
[1] 硫酸储罐内顶部的浓硫酸被稀释后,与储罐材质反应产生氢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